13.1 一般规定


13.1.1 生产线宜设置全过程自动化控制,通过计算机、通信、控 制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,实现生产线自动化、连续化和信息化。
13.1.2 生产、销售企业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,可由自动控制、视 频监控、门禁式定员监控、火灾报警、安全防范等子系统集成或组 合,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远端监 视。
13.1.3 当生产、销售企业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时,可由生产管 理、产品流向和安全监控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,并应通过监控中心 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控制。
13.1.4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、电气危险场所仪表和设备的选型 应符合本标准第12 . 1节、第12 . 2节的规定。
13.1.5 自动控制、电信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市场准 入制度的合格产品。

条文说明
13.1 一般规定
   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,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,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危险品生产现场少人、无固定作业人员安全理念的推广,本标准将计算机技术、电子技术、电信技术相关的内容,纳入自动控制和电信同一章节中,提出民爆生产线实现自动化、智能化和信息化要求,同时提出了设置自动控制系统、视频监控系统、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、火灾报警系统等技术要求,以提高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及减少灾后损失的技术水平,并提升企业综合安全管理技术水平。
13.1.4 自动控制、电信系统的设备大多为电气设备,因此,其选型应按本标准第12.1节、第12.2节规定执行。
13.1.5 本条强调了用在电气危险场所中仪器仪表的质量要求,目的是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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